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芜湖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部门、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年度经营性用地计划、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制订市区年度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报市经营性用地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由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前期的开发整理工作。出让存量建设用地,必须权属清晰、四至清楚,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先行收储并负责落实拆迁补偿事宜;出让新增建设用地,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先行完善征收报批手续并负责落实征地拆迁补偿事宜。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所在区域内出让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资料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经市规划部门、市土地收储中心及相关区政府会签后,报市政府批准。
 计划执行情况每年向市经营性用地委员会报告一次。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包括拟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主要规划指标、起始价或起叫价以及出现问题时的处置预案。起始价和起叫价应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平均市价,考虑预期利益提出。
 地价评估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委托具备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每宗地应选择2家评估机构评估。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需在开标、拍卖、摘牌会开始前1小时研究确定标底或底价。
 研究确定标底或底价工作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或分管秘书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其程序为:
 (一)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收储中心、相关区政府的负责人,听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收储中心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汇报出让宗地情况。参加人员全部关闭通讯工具,并交行政监察部门负责集中保管。参加人员待招标、拍卖、挂牌会结束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收储中心、相关区政府负责人各一位(不少于四位,不多于五位),研究确定标底或底价,由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记录。标底或底价确定后,参加研究的人员须在标底或底价单上签字,当场密封后,由相关工作人员在市行政监察部门监督下,递交给开标、拍卖、摘牌会现场的公证处公证员。
 (三)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每次开标、拍卖、摘牌会实施现场监督,在参加每次开标、拍卖、摘牌会时应同时派两位人员参加,一位实施对标底或底价研究确定人员的监督;一位实施对开标、拍卖、摘牌会现场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