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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芜湖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市政府令发布的《芜湖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

  二OO六年四月十七日

  芜湖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的意向用地者,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组织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监察、财政、规划、房管、土地收储中心、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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