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加强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严惩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消防产品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行业自律、单位自警,建立消防产品企业诚信机制。严格实行消防产品供货证明,落实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
(四)加快构建社会火灾预防预警体系。努力构筑人防、物防、技防于一体的社会火灾防范预警体系,2010年前,完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出租屋等场所要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逐步推广应用智能报警逃生门锁、多用途消防救生梯、简易喷淋、独立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新技术新产品,提高防控火灾能力。
六、大力加强消防队伍建设,提高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
(一)加强现役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坚持政治建警,全面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优化班子结构,提高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坚持从严治警,认真贯彻部队条令条例,严格部队正规化管理,保证队伍稳定统一。坚持素质强警,拓宽干部成长渠道,健全完善干部晋升培训、岗位培训和选拔任用机制,认真落实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指挥人员任职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二)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保安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为基础,能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的消防力量体系。至2007年底,中心镇和国民生产总值超2亿元的经济发达镇以及大型企业特别是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至2010年底,其他建制镇要根据需要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义务消防队员必须占员工的20%以上,其他单位占10%以上,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三)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救援联动机制。各地要进一步整合公安、消防、交通、武警、地震、林业、环保、急救、市政抢修等力量资源,明确职责,并实现与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相互联动。要制订联合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地实战演练,确保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及特殊灾害事故,能够快速反应,密切配合,及时处置。公安消防部队要根据现代灭火救援的特点和需要,严格落实执勤备战制度,全面强化专业训练,不断提高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