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理整治工作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其中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
2.清理整治工作以违规的户外广告设施(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不符合《芜湖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为对象。
3.清理整治工作采取“拆除现有违规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按要求对不达标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改造”两种形式进行。
四、清理整治工作的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清理整治工作以《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号令)为依据,以《芜湖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芜湖市户外广告清理整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标准,统一要求,透明操作。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先向责任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自拆,自拆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向政府申请助拆。逾期未执行时再向其下达《强制拆除通知书》,并在强制拆除3-7日前发布拆除通告,实施强制拆除。所有清理整治工作的重要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设立举报热线,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各广告企业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清理整治工作,对阻挠、破坏清理整治工作的广告企业,除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外,还将限制直至禁止其参与下一步的户外广告位出让工作。
2.清理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区组织实施。
3.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对自有的户外广告设施要积极按要求自行整改。党员干部要主动做好亲属、朋友的思想工作,绝不允许出现为清理整治对象拉关系说情等阻碍清理整治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4.分类整治,区别对待。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户外广告设施一律拆除;行政许可已期满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立即停止发布户外广告,按清理整治要求须拆除的,一律拆除;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未按规定设置的,应按清理整治要求进行改造,改造费用由户外广告经营者承担。按清理整治要求应当拆除的,待有效期满后执行。行政许可手续以“临时规划许可证”或“户外广告媒体设置市容许可证”有效期内为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长江大桥开发区内的以管委会批件为准。
5.坚持整治与规划相结合。市整治办将委托专业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我市的重点路段进行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设计。清理整治工作的具体计划将据此蓝图进行编制。
6.坚持清理整治与修缮美化相结合。广告设施拆除后,所形成的建(构)筑物外立面修缮问题,由各区负责监督广告位产权单位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