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由各设区的市粮食局负责加强对粮食销售企业(包括定点骨干粮店、粮食批发市场)的管理,严把进货关;继续实行军供大米、小麦粉定点供货制度,贯彻《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军供粮油必须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采购和供应,加强对军供粮油质量状况的监督抽查;配合工商部门加强粮油销售企业粮油卫生质量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变质、有毒粮油进入市场。
(三)按粮权归属分级负责,加强对储备粮油的品质监测和质量监管。省级储备粮油由省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市、县(区)级储备粮由各设区的市粮食局负责组织,督促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储备粮油半年品质检测制度和进出库储备粮卫生质量检测、超期储存粮油出库前的卫生质量鉴定制度,并如实填报《福建省国有粮食企业储备粮油品质监测情况表》(见闽粮行4表)。
(四)规范陈化粮的处理。由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发布的《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计综合[2002]1345号)和《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闽工商市[2006]400号),严格执行陈化粮定向销售政策,会同工商部门做好用粮企业购买陈化粮资格的审查认定和年审,落实陈化粮销售审批、出库、入库监管,做好跟踪监督工作,严禁违规销售、使用陈化粮,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五)由各设区的市粮食局负责,将粮食加工、销售企业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油、粮食复制品纳入系统季度质量监测计划,组织已通过计量认证的粮油质量监测机构按季度抽查,填报《福建省粮食质量监督检查季报表》(见闽粮行3表),并于每季后5日前汇总上报。
(六)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照《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建立政策性用粮和原粮卫生质量抽查制度,对军供粮油卫生质量抽检和辖区内收购、储存、加工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抽检每年不少于两次,并按要求认真填报《福建省政策性用粮和原粮质量卫生抽检情况汇总表》(见闽粮行6表);对卫生质量不合格粮食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流入口粮市场,同时对已命名的“放心粮油”进行跟踪抽检。
(七)由各设区市粮食局负责,分别于5月和元旦、春节期间安排粮食系统内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粮食制品质量卫生专项检查,并按要求认真填报《福建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情况表》(见闽粮行5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