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举报事项的办结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处理适当、手续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办结报告,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补充或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 承办人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的办理结果,要听取举报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服的,承办人要认真做好解释,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进行复查并反馈。举报人对复查意见不满意,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投诉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 举报事项办理完毕后,按照“谁办理、谁办结”的原则,履行办结手续,并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章 督办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编制监督处要进行督办:
(一)规定时限内没有报送办结报告或未将办理结果报送备案的;
(二)应当查清的问题没有调查清楚的;
(三)应当纠正的问题没有纠正或纠正不彻底的;
(四)没有按照规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或处理不当的;
(五)省编委领导和办领导对举报件有明确督办要求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事宜。
第二十二条 督办可分别采取打电话、发“海南省编办‘12310’举报件督办单”、派员或结合检查、调研等方式进行。
对转办件实行“一件二催”的办法,即发出转办件一周内向收件方确认函件是否收到,办理期限前一周询问办理情况并提醒报送备案材料。对交办件实行“一件三催”的办法,即发出交办件一周内向收件方确认函件是否收到并确认承办责任人,在办理时间过半时询问办理情况,办理期限前一周提醒上报办结报告。
对举报事项的办理情况,经办领导批准后适时在全省机构编制系统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受理“12310”举报电话的工作人员和承办单位、承办人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将举报件转给被举报人,或者向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必须提供举报人基本情况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确保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不泄漏。对匿名举报件,密级一般定为“秘密”,受理单上要隐去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对实名举报件,密级一般定为“机密”,要严格控制知情范围。所有举报件应在保密文件柜中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