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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编办关于印发《海南省编办“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电子邮件;

  (四)与“12310”举报电话相关的信函材料等。

  第四条 机构编制监督处是“12310”举报电话的受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受理举报电话、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提出拟办意见、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人;

  (二)承办、转办、交办和协调办理举报事项以及对重要举报事项的立项查办;

  (三)督促检查举报事项的办理;

  (四)审核有关办结报告;

  (五)按程序公布举报事项办理的有关信息。

  第五条 加强对举报情况的综合分析,及时发现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对分析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经办领导批准,可由机构编制监督处单独或会同办有关处(局)进行核查,也可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县编办进行专项

  督查。

  第六条 加强对市县编办开展“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的指导,研究分析典型案例,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条 “12310”举报电话专机专用,由机构编制监督处明确专人负责接听受理。非工作时间将举报电话转入电话录音,由专人负责查听并按工作程序处理。

  第八条 接听人要认真履行职责,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如实记录。对举报人的情况,举报时间,举报问题的重要细节等要进行复述确认无误。如属匿名举报,应当注明。对举报问题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要向举报人耐心解释。对咨询有关政策的,可请来电人留下联系方式,对其问题研究后给予答复。举报内容空泛、重复的,一般只留存备查。

  第九条 接听人对举报电话记录要认真进行整理,填写“海南省编办‘12310’举报电话受理单”,并编号登记,确保不遗漏、不散失。

第三章 办理

  第十条 接听人自接到举报电话15日内,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提出拟办意见,经机构编制监督处处长审核并报办领导审批,确定具体办理举报事项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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