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编办关于印发《海南省编办“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编办,省直机关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
现将《海南省编办“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七年五月六日
海南省编办“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编办“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畅通机构编制监督信息渠道,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确保举报事项及时认真办理,根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央编办“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12310”举报电话受理范围:
(一)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的情况;
(三)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情况;
(四)违反“三定”、“六定”规定和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情况;
(五)擅自设立、撤并机构,变更机构规格、名称,改变机构职责、性质、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增加编制或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情况;
(六)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情况;
(七)超编进人或为超编人员办理录用、调任、社会保障等手续,核拨财政资金或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情况;
(八)违反机构编制统计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统计资料的情况;
(九)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况;
(十)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三条 “12310”举报电话受理的形式:
(一)电话;
(二)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