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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宁波市2007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二)注重预防,避免建设工程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市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和集镇规划时,必须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任何单位不得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报告。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其设计、施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市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中提出的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检查评估工作质量。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选址的地质灾害防治指导。
  (三)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置地质灾害隐患
  在汛期来临前,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地质灾害点和交通沿线边坡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对地质灾害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作出分析判断,提出具体可行的防范意见和防灾减灾措施。汛期来临时,乡(镇)、街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地质灾害点、切坡建房点和乡村公路切坡地段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凡是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尤其是高中易发区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设立地质灾害预警员,负责当地的地质灾害检查防范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在汛期前应对各地群测群防网络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持有情况进行抽查,凡未发放到位的要及时发放,已遗失的要尽快补发;对威胁人员较多、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点,要在醒目处设立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墙或告示牌。建设、水利、交通、电力和旅游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在汛期前和汛期时分别对水库周边、河道两侧、公路沿线、电力设施、风景区等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发生情况进行排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县级以上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四)增加投入,加强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和移民避让
  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在调研的基础上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地质灾害的治理力度。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受益者合理分担”;对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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