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经市经贸委(贸易局)、财政局组成的验收组验收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组成的验收组抽查合格的项目,在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系统中如实登记。
(七)出具下列相关材料,供验收、抽查时备查:
1、农家店
(1)农家店店铺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标识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
(2)税务登记证(直营店除外);
(3)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店主利用自有房屋开设店铺的除外);
(4)加盟店的加盟合同(直营店除外);
(5)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直营店除外);
(6)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未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除外);
(7)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建立的登记台帐;
(8)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2、配送中心
(1)项目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贷款合同、借款凭证等贷款材料中列明的使用用途必须包括“配送中心”或“万村千乡”字样,贷款使用方向为“进货”、“流动资金”等均不属于配送中心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2)当年完成的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文件);
(3)实际用于配送中心建设的贷款金额、利息发生期限及利息发生额,应由第三方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进行证明。为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凡是无第三方认定的,均不得享受贷款贴息支持。根据有关规定,中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的贷款(不含1年),一般贷款期限为366天的贷款(如贷款起止日期为2005年9月15日-2006年9月15日)属于贷款期限为一年的短期贷款;
(4)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三、申请财政支持资金项目应上报的材料
(一)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材料
1、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总结及验收报告;
2、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
3、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附件5);
4、2005-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累计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附件6);
5、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分企业清单(附件7);
6、2005年历史项目质量建设回访情况汇总表(附件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