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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公告


  《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已于2007年3月28日经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4月20日

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
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2006年10月26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中小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的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小学。
  学生是指在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校内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和寄宿制学生住宿期间,学校至学校指定接送点的接送期间,以及学校组织安排的社会实践、校外活动期间。
  第三条 加强学生安全防范,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共同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落实学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生安全防范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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