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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十一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四、社会福利
  完善城乡社会福利服务网络。为“两孤”人员(孤儿、孤老)兴建一批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和敬老院,对原有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和农牧区敬老院进行扩容改建,以提高我区孤儿、孤老的集中收养、供养率。经过五年努力,将各地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人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建成完善的、覆盖全区孤儿、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提高我区社会福利整体水平,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类型的社会福利机构和设施;开展五保老人居家供养、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鼓励,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的需求。
  依托社区组建一支长期为社会公益和福利对象服务的志愿者服务队伍,广泛开展“献爱心、送温暖”、“安老助孤扶残”、“慈善捐款”等活动,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抓好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2006-2010年,全区发行福利彩票2亿元。继续深化福利企业改革,落实扶持保护政策,引导福利企业扭亏转盈,走出困境。
  五、优抚安置工作
  全面落实优抚安置政策,实现优抚安置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双拥工作要按照双向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不断深化内容,提高层次,更好地为“三个文明”服务,深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提高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双拥工作的整体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我区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标准增长幅度,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同时要切实解决好优抚对象生活难、住房难、医疗难的问题。
  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就业、扶持就业、经济补偿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保障体系,为国防建设和我区经济建设服务。要认真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受和安置工作,落实好他们的生活和政治待遇。
  加强对现有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好烈士陵园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的作用,“十一五”期间,将对全区40多处烈士陵园进行维修。
  六、专项社会事务管理
  --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方针,依法对民间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着重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和促进农牧业生产、农牧区发展、农牧民增收的农牧区专业经济协会以及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建立和健全民间组织管理体制、社会监督机制和自律机制,逐步形成适应西藏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布局合理、结构优良、规模适度的民间组织发展新格局。加大对非法民间组织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民间活动,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民政、公安、司法和税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民间组织查处机制,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建立西藏自治区民间组织监察机构,对区内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违章活动实行“属地查处”,将我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社团组织的年检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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