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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十一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序  言

  民政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依法管理社会行政事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国防,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职责。
  西藏是民族区域自治地区之一,祖国西南边疆的重要门户,地域广、海拔高、边境线长,是西方反华势力分化、西化中国的突破口,分裂与反分裂斗争十分尖锐、复杂,边防巩固、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进步是做好西藏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西藏的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得到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保持了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良好势头,西藏民政各项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区民政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进一步做好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的各项民政工作,着眼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职能作用,着眼于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切实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努力完成了“十五”计划的目标、任务,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西藏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一章 “十五”期间西藏民政事业发展概况


  “十五”期间,西藏的民政事业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务院相关部委的关心支持下,全区民政工作总体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重点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利和民主政治权利,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西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加快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步伐。初步建立起了灾害救助、城市低保、社会互助、社会福利服务等社会保障框架,较好地解决了灾民和城乡困难群众的吃、住、穿、医等困难,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利
  (一)建立了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社会动员和应急措施相配套的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救灾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强了灾情预警、监测和评估,有效实施了各类灾害的紧急救助,加快了救灾物资储备和装备建设。2001年至2005年,全区共落实救灾资金2.88亿元,其中中央下达救灾补助费2.14亿元,自治区安排4700万元,地(市)县安排2760万元,共救济灾民138万人次,为1.4万户、8.7万人恢复、重建家园42.6万平方米,购置衣被23.6万件。“十五”期间,完成了阿里、那曲2个地区级救灾物资仓储设施的建设。面上扶贫投入5473万元,受益群众137256人次。2001-2005年,全区共接受社会捐赠款887万元,衣被12.6万件。临时帮困送温暖活动和社区服务志愿者服务活动已走上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建立和完善了以城市低保、农村五保、特困户救助制度为基础,临时社会救济为补充,专项救助相配套,各项优惠政策相衔接的社会救助体系。全区73个县(市)全面建立和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推行“分类施保”,对重病、重残和无经济收入等特困家庭给予了重点救助。全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达到43000多人,共落实低保资金11343.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拨款5950万元,自治区投入4150万元,地县配套 1243.6万元,全区平均低保标准达到了每人每月210元,城市低保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同时,进一步规范了低保工作程序,出台了《西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操作规范》,确保了低保制度有效实施和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全区有6个县建立了农牧区低保制度。规范了农牧区五保供养工作,明确了五保供养资金来源渠道,供养人数16258人,供养标准每人每年1300元,五保供养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建立了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医疗、教育、司法等救助制度,自治区每年预算安排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900万元。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已开始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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