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十一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6]14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十一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已经2006年11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西藏自治区“十一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编制说明
“十一五”时期,是西藏全面建设和谐小康社会,为到本世纪中叶与全国一道进入现代化打下基础的关键时期。在此期间,大力发展好民政事业,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是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宗旨,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和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巩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西藏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促进西藏经济跨越式发展,社会长治久安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十一五”时期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西藏民政事业现状及其今后五年的发展需求,特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所述民政事业是指在社会事业领域中,由政府a施行的以公益性服务为主、以公共管理手段为辅的社会事业,主要包括灾害紧急救助、特困群体救助、社会福利服务和社区建设、村级自治组织建设、拥军优属活动、民间组织发展、行政区划和婚姻、殡葬等社会事务。
本规划编制工作从2004年开始,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设在自治区民政厅。规划从思路研究到编制过程,广泛吸取了基层干部群众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进行了衔接,经过资质机构及专家的咨询评估,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定,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专题会议研究后修订成稿。
规划编制指导思想:本规划的指导思想主要集中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执政理念,以新时期西藏工作指导方针和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区民政事业,突出解决、缓和事关“民生、民利、民权”等一系列农牧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促使民政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实现“一加强,两促进”历史任务和构建和谐西藏进程中发挥作用。
规划编制依据:本规划定位在“十一五”时期国家及自治区民政事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其编制依据主要是: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西藏发展稳定工作的意见》。
(2)《西藏自治区“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 “十一五”规划工作的指示精神。
(4)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做好“十一五”规划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
(5)西藏自治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第一、第二、第三次工作会议精神。
(6)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精神。
(7)民政部“十一五”规划专项调研报告。
(8)自治区民政事业“十一五”发展思路。
(9)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政部门履行的职责及其工作任务。
西藏自治区“十一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自治区民政厅 2006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