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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工作的意见

  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执业条件的,作出准予执业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对不符合执业条件的,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20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延长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归档备案。核准登记程序结束后一个月内,登记机关应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及其他申请材料、调查材料、通知书、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立卷归档,作为申请人的执业档案。执业档案需复制一份报省厅备案。
  五、变更登记的办理程序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财务结清、档案移交的证明,以及拟应聘的执业机构同意聘用的证明或聘用合同等相关材料,按照申请执业登记的程序办理。登记机关经审核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申请人。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给予换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行政许可程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职能,能否做好这项工作,关系到司法行政机关的效能和形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体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通过加强学习和培训,全面掌握和领会行政许可法精神,严格遵守行政许可程序。有关行政许可文书的格式,按照省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浙司〔2005〕5号)制作。
  (二)切实把好准入关。严格标准,把好人员“入口关”,是全面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的需要。各地在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过程中,要严格要求,不得放宽准入条件。为便于管理,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健康发展,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再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强对新进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对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的人员,必须先进行上岗培训。上岗培训工作由各市司法局组织进行。申请执业人员需要先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的,应办理相关实习手续,由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重点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所队伍建设。乡镇法律服务所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近几年乡镇法律服务所普遍存在人员数量不足、年龄偏大、素质不高的问题,队伍结构不合理,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重点放在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建设上,特别是在人员准入方面要尽可能满足乡镇法律服务所的需求,努力稳定乡镇法律服务所队伍,提高其业务素质。根据我省城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现状,各市市直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再申报新的执业登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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