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考核鉴定表》;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合同;
(六)身份证复印件(外县、市户籍人员还应提供拟执业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复印件);
(七)无其他职业的证明材料(包括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失业证、待业证、退休证复印件,乡镇街道政府或县级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无其他职业证明原件等);
(八)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由原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九)上岗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十)申报前一个月内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十一)近期免冠二寸彩色证件照1张;
(十二)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是复印件,申请人应将原件同时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验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并盖章。
四、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经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二)接受。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填写的项目内容是否完整、有无遗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一份由申请人收执,一份存档);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初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不准予执业登记的情形,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签署是否符合条件的审查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查意见中简要说明理由。
(四)核准登记。根据省厅授权,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核准机关。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呈报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有疑问的申请材料应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作为申请人能否执业登记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