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工作的意见
(浙司[2007]82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提升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拥护
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法律职业(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者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5年的;
(三)在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连续实习满6个月,并被该所鉴定合格(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和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及其他法律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五)品行良好;
(六)身体健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四)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人大、政府法制工作满5年的单位证明(审判员、检察官资格证书复印件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