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和重要矿种整合方案应包括整合目标任务、整合范围、矿山分类处置方案、工作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矿山整顿关闭和整合矿山名单、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验收标准、工作步骤与进度安排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07年4月底前编制完成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2007年5月底前编制完成1个以上重要矿种整合方案,2007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2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并及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他重要矿种整合方案和其他整合区域的整合实施方案,要在2007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
2、组织实施。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政府分级负责,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分类制定矿山处置计划,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发布矿山分类处置和资源整合公告,实施资源整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煤矿企业还应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
3、检查验收。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内资源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市政府提交自查报告和申请验收。市政府组成工作组,按照资源整合工作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批准的整合方案组织检查验收。同时做好迎接省政府检查验收工作。
七、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确保实施。资源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工作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与“领导小组组织,国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的双轨责任体制,整合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安监部门牵头,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具体组织实施。同时,加强协作,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调查摸清矿产资源状况、开发现状和矿业权设置情况,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会同发展改革、安监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和审查矿产资源整合方案,依法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和审查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的同时,负责矿产开发项目核准;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实施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对证照齐全,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财政部门负责监管矿业权价款入库,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退款、退费工作,同时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经费;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无证和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电力部门负责资源整合期间的供电与断电管理;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整合工作进行监督监察,查处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