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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3、凡是属于以下情形的矿山,必须在整合期内限期停产整改:在矿山布局、采选加工衔接、资源利用与保护、矿山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基本具备矿山保留条件,但不完备且有以下问题之一的:开采规模偏低,与矿山占用资源储量不相适应的批小建大,超能力、超计划生产的;勘查程度偏低,基础储量不足的;回采率未达到要求的;环保措施尚未完全到位的;已列入全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告整改矿山名单,规定整改时限和要求,督促矿山整改并组织验收。
  凡是列为整改的矿山,必须拟订整改方案,重新制定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生产设计。在停产整改期间,可暂时保留采矿权。通过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予以延续采矿权。
  4、凡是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重要水源地、重要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和重要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内的,规模矿区内布局不合理、矿界内资源已近枯竭的,采富弃贫且不具备改造升级实力和条件的,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矿山,应在整合期内予以关闭。
  本类矿山中,除最后三类矿山及其剩余资源经论证后,可纳入整合范围外,其他矿山及其剩余资源均不得纳入整合范围。
  5、凡是证照不齐的,优矿劣用、破坏浪费资源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存在严重地质灾害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而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以开采其它矿种为名盗采重要矿种的矿山,应立即予以关闭。
  本类矿山关闭后剩余资源经论证后,可纳入整合范围。但其开发主体存在非法行为的,一律无条件退出,无资格参与整合,其经营性资产由整合主体与原采矿权人协商解决。
  凡是属于关闭范围的矿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拟订和实施关闭计划,并向社会公告关闭过程和结果。
  对依法予以关闭的矿山,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到期的,一律不予延续、变更,应依法办理采矿权等证照注销手续。
  6、凡是无证开采的、已关闭擅自恢复生产的,以及以采代探的非法采矿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严肃查处,其非法主体无资格参与整合。
  六、工作安排
  整合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进行。各县(市、区)要用两年时间开展资源整合工作。其中,2007年要全面推进,并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1个以上重要矿种和2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任务。在2008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整合工作分为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三个阶段。
  1、制定方案。在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发改委、安监、公安、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充分调查论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确定整合范围,明确工作任务,以县(市、区)为重点,编制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重要矿种整合方案和重点矿区整合实施方案,逐级呈报并经审核通过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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