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国家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要求,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有效预防与控制。
四、整合范围
1、重要矿种。煤、地热、钒、冶金用白云岩、硅石、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石料类等矿种,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
2、重点矿区。确定咸安区桂花白云岩矿区、嘉鱼县陆溪金矿区和白云山采石区、赤壁市官塘驿煤矿区及赵李桥、蒲圻办事处采石矿区、通城县北港长石矿区和塘湖钒矿及采石矿区、崇阳县港口煤矿区、天城昌蒲采石和沙坪、石城、桂花泉、高枧钒矿区、通山县横石煤矿区和洪港青石板、大理石、硅石矿区、闯王硅石矿区、燕厦采石矿区等22个矿区为全市整合重点矿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上述矿区的具体整合方案。
五、矿山分类处置方案
1、必须进行整合的矿山类型为:影响大矿统一开采的小矿山;开采同一矿体的;生产系统交叉重叠或井巷彼此相互贯通的;采选加工脱节、挖矿卖矿的水泥灰岩等工业基础原料类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较低的;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经营粗放、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差的;以及责令限期整改,但拒不整改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以上矿山纳入整合范围,列入矿区整合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告矿山名单和整合方案,组织实施整合工作。
2、能够予以保留,并在集中整合期间正常组织生产的矿山,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各种证照齐全;矿山布局符合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勘查程度达到开发利用要求;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生产设计科学合理;开采规模在最低开采规模以上,且与矿山占用资源储量相适应;实行全层开采、贫富兼采且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开采水泥灰岩等工业基础原料类矿产的,开采主体具有选矿加工能力且采选加工能力配套或者矿山与后续加工企业形成了采选加联合体;遵守开采总量控制等相关管理规定且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环保措施到位、保障有力;履行了采矿权人各项责任和义务。
本类矿山企业或企业集团可不参与整合,但应鼓励其作为整合主体,按照有关要求,整合周边列入整合范围的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