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府[2007]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三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门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门市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维修和使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设施: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路肩、路堤、护栏、道路附属的挡土墙(护坡)、边沟、地下综合管道及道路其它附属设施,有产权归属和物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除外;
(二)城市桥涵设施: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附属涵洞(管)、地下人行通道、桥铭牌、吨位牌、限高牌及其它附属设施,公路桥梁及经营性收费的城市桥梁除外;
(三)城市排水设施:接纳、输送城市污水、雨水的排水管(渠)、排水沟、城市排水泵站、闸门、检查井、雨水井及其它附属设施,水利及农业排灌设施除外;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照明输电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有产权归属和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照明设施除外。
(五)城市市政公共消火栓:附设于城市道路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负责其辖区内市政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