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2007年1月9日以粤林〔2007〕10号发布 自2007年1月9日起施行)


  近期,我局发现部分上报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申请材料审查把关不严,一些上报项目材料不齐全、填写不规范,有的不符合政策规定,拖延了审核审批时间。为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提高审核审批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依法做好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从事林地管理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土地、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法行政,按章办事。积极主动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及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有关征占用林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依法按规定程序上报申请使用林地材料。

  二、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查审核关。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粤林〔2004〕133号)和《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依法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粤林〔2005〕77号),对征占用林地申请材料审查、受理、审核、上报等工作已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各地要严格遵照执行,从严把关。对符合条件的,才予以受理,并逐级上报;不符合条件的,要补齐补正材料后,才能上报,不得照收往上照报,由此延误审核时间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使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项目,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交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生态公益林调整报告(一式两份)。涉及水电站建设占用林地的,最初受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交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哪一级保护区)林地、是否同意其使用林地的书面意见。

  三、从严控制采石、采矿、取土占用林地。《森林法》、《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对采石、采矿、采土、取瓷泥等项目需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依法按规定程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手续,报经省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核发《使用林地同意书》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省林业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林办〔2003〕64号)和《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依法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粤林〔2005〕77号),对采石、采矿、采土、取瓷泥使用林地,从严审查把关。无论是以前已开办的矿山企业,还是原采矿许可证已到期需延续登记,以及现在新开采涉及到使用林地的,都必须依法申办(补办)使用林地手续。申办采石场的数量必须控制在省、市政府下达当地的控制数以内,并提供县(市、区)或市人民政府对采石场布点规划的相关文件。在林地上进行矿业权招标、拍卖的,挂牌出让前应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石矿场选址的意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