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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抓好各类城建档案和房屋权属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城建和权属档案规范化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建设档案和房屋权属档案(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的形成、归档、移交以及规范化管理的监督。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模式,创建便捷、高效的现代化服务体系。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升城建、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水平,力争完成建设部下达的5年内70%中等城市和40%小城市、县达到规范化管理水平的任务。各地拟申报“全国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先进单位”达标的单位,其房地产交易与权属档案管理应达到“城建档案管理省三级”以上(含)水平。

  (三)加强城建和房地产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各级城建和房地产档案人员每年业务知识更新的学习培训不得少于一次。按照建设部关于城建档案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要求,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城建档案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培训并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城建档案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资质申报和晋升时,应查阅其档案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情况。城建档案馆(室)在开展建设工程档案业务指导和接收移交时,应该查阅相关档案员的《岗位证书》。

  三、加大各类城乡建设档案收集管理力度

  (一)加大房屋权属档案归档力度,强化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档案的建档和动态管理。各级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屋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有关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文件应当归档,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而不能归档的,应当提交原件和复印、复制件进行核验,归档的复印、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存放处。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档案管理机构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扎实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档案工作,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已购(已享受)家庭情况的动态信息档案管理系统,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购买(享受)、退出等各环节中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明确相关责任,坚持规范操作、统一收集、集中管理原则,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规范管理和完善退出机制,提供完备的基础资料。

  (二)加强各类建设工程档案监管。在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过程中,应认真贯彻以下制度:第一,责任告知制度。对承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要以发放《移交工程档案告知书》的形式,明确告知其移交工程档案的责任。城建档案馆(室)应根据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开工建设项目情况,做好工程档案移交的前期服务和业务指导。第二,审核验收制度。切实坚持工程实体验收和工程档案验收同等重要的工程竣工验收原则,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进行严格审核和预验收。工程档案未经当地城建档案馆(室)预验收,并取得《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的建设项目,不予综合竣工验收和规划验收,竣工备案机关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备案手续。第三,依法查处制度。对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按时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档案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工程评优否决制度。工程竣工6个月以上,不按规定和要求向城建档案(室)移交工程档案的建设项目,不得申报各级优质工程以及人居环境奖等奖项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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