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建办[2007]21号)
各设区市、县(市)建设局、房管局,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现将
建设部《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建办[2007]6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推进全省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协调发展,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 切实坚持城乡建设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是城乡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管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档案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统一管理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经济适用住房档案、城镇廉租住房档案是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档案工作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建设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建设档案和房地产权属档案、经济适用住房档案、城镇廉租住房档案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90号令)、《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101号令)、《
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履行好领导与管理职责,把城建和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各类建设档案和房屋权属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力度。各设区市建设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县级城建、房产档案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提出要求并加强督促指导,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二、大力推行建设档案和房屋权属档案规范化管理
(一)健全城建档案和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各级建设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城建、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和工作部门,配备充实管理人员。各县级城市要确保设立城建档案室和房地产档案室,并按建设部的要求落实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要加大档案工作经费投入,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处或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与城建档案馆(室)合署办公,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