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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推进品牌农业建设的意见

  四、加大建设力度,增强品牌农业发展动力

  (八)鼓励支持农产品商标注册,促进农产品品牌上市。增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纪人、农户等生产经营主体的商标意识,鼓励支持农产品商标注册。整合现有农业品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加强协作,支持和鼓励传统农产品、历史品牌产品的集中产区,积极申报原产地保护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提升农业特色产业,打造农业区域品牌。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加强与工商部门协作,推进农产品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国际注册,实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九)积极开展名牌农产品认定和推荐。自2007年起开展浙江省名牌农产品认定,遵循无偿、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评价、用户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实行总量控制,好中择优,动态管理。积极推荐国家名牌农产品,支持和鼓励申报各级名牌产品。通过评选认定,推出一批影响大、效益好、辐射带动强的名牌农产品。坚持梯队培育发展原则,国家级名牌农产品原则上从省级名牌农产品中推荐产生,省级名牌农产品原则上从市级名牌农产品中推荐产生。

  (十)加大营销推介力度,提高品牌农业影响力。对认定的名牌农产品,各地要积极主动,通过各类展示、展销活动,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推介品牌,宣传品牌,形成政府重视、企业主动、消费者认知、多方合力推进品牌农业建设的良好氛围。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品牌宣传策划,促进品牌农业输出,扩大名牌农产品知名度。加强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增强市场服务功能。积极推进品牌农产品专销柜、放心店和专业市场建设,不断提高品牌农业的辐射面。

  (十一)完善要素保障机制,营造品牌农业发展良好环境。对农业品牌企业,各地要在有关资源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在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进步等项目安排实施中,要积极扶持鼓励品牌农业建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科技、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创造条件,从人才、资金、税收等方面予以支持,尽快形成“政府推动、企业主动、市场拉动”的良性互动格局,共同推进品牌农业建设。

  五、加强品牌农业管理,建立健全工作体系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建立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与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委员会合署,统一领导和协调全省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科教处,负责有关日常工作;厅各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工作。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共同推动全省品牌农业建设。把品牌农业建设列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加大政策奖励力度,对品牌农业建设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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