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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对煤矿执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煤矿建设项目,在项目的总体开发方案和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条 核准建设项目的审查要求。
  (一)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非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
  按规定不需要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备案。预评价报告确定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备案,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煤矿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编写煤矿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专篇,并落实经审核同意的预评价报告所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煤矿施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并根据煤矿作业场所的特殊性,结合规范标准,对建设项目卫生辅助设施、通风等内容进行设计,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试投产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备案,经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核合格后,可为煤矿作业场所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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