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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户口已转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按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计算并给予保障。

  家庭成员中分别持有农业、非农业户口的,只保障农业户口成员,非农业户口成员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条 已享受低保的家庭中,下列人员可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保障金: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而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未纳入五保供养范畴的人;

  (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一、二级残疾人;

  (三)考入高中(含高中)以上学校的在校学生;

  (四)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享受农村低保:

  (一)因违法乱纪受到司法部门处罚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因建房或婚丧事大操大办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中档以上机电、通讯等非生活必需消费品的。

第三章 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十条 家庭收入计算,是指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其家庭所有人员(包括非农业人口)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收入包括:

  (一)家庭成员的各种劳动收入(包括种植收入、养殖收入、加工收入、劳务收入等);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的赡养费、抚养费、继承或赠予所得财产;

  (三)出租房屋、机械设备等收取的租金;

  (四)知识产权收益;

  (五)其它个人收入。

  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其年收入至少按所在乡(镇)人均收入计算。

  第十一条 政府给予的特殊补贴和专门奖项以及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定期抚恤金、伤残保健金、定期定量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之内。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计算标准:

  (一)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户藉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超出部分的20%为赡养费。如果被赡养人不在同一家庭,则将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给付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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