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06]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吕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各级政府对持有辖区农业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居民,予以适当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农村低保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管理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农村低保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统计、物价、审计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工作的管理、审批和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农村低保制度遵循低标准起步、分类别救助、全员覆盖、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的原则,坚持国家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采取灵活多样的救助方式,为农村低保对象排忧解难。
第五条 农村低保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物价水平、居民生活必需品支出等主要因素,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自行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六条 凡持有我市农村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线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