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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验收申请书一式三份及相关的材料(专业人员配置及培训取证、技术装备、环境条件、技术标准、管理文件等),报送区(市)县煤矿安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区(市)县煤矿安全主管部门签意见后,报送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九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收到申请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及文件资料后,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下达安全设施合格批文。
  第二十条 新建或改扩建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纳入矿井设施“三同时”验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维护使用和开展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监察。
  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和正常使用作为煤矿安全日常性、经常性检查执法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维护、正常使用和区县联网监控纳入煤矿安全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煤矿企业要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和正常运行使用纳入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定期排查治理安全监控系统存在的隐患。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纳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检查(年检)内容审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依法暂扣煤矿安全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新建或改扩建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安全监控系统、网络检查不合格或检查发现不能正常使用等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传感器安装地点不符合规定要求、安装数量不足、断电闭锁装置失灵、未定期进行功能测试和安全监控系统不能24h连续运行、数据不准、数据处理不力等要立即停止生产和作业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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