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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的通知
(穗国税函[2006]160号 2006年8月25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涉外税务审计(以下简称审计)是通过利用审计程序、现代审计技术和相应的工作底稿制度,对涉外企业申报纳税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深层次审核的管理性手段,对于防范税务风险、增强企业纳税遵从方面具有促进作用。多年来,我局系统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国税发〔1999〕74号)规定,借鉴、利用先进的审计技术和方法开展审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4年和2005年还参加了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广东省国税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的联合税务审计,积累了一定的联合税务审计经验。为进一步发挥审计效用,现将有关加强税务审计工作的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审计的工作职责

  (一)各区(市)征管局负责对本区(市)管辖的企业开展审计工作;

  (二)广州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直属税务分局)负责我市范围内由总局、省局组织的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以及市局指定企业的审计工作;

  (三)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对全市审计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

  二、增强审计工作的主动性

  各征管局应进一步认识审计的作用,增强工作主动性。一是将审计作为日常检查的一种手段,纳入正常的工作轨道;二是主动选择审计对象开展审计。直属税务分局应积极开展审计工作,其他有条件的征管局从今年起也应尝试开展该项工作;三是确定的审计对象应相对集中于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并在我市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外企业为市局指定审计对象的重点。各征管局在确定审计对象前,应将审计年度、审计项目、税种等内容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并由市局最终统筹确定。

  三、做好审计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开展业务培训。为保证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征管局,特别是直属税务分局应加大工作力度,一是注重发挥经多年培养起来的审计人员的作用,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二是尽可能安排参加过审计业务培训并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同志从事审计工作;三是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业务技能和政策水平。除参加上级组织的专门培训之外,各征管局还可开展独立审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税法、财务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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