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和培育30个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提升农产品加工业的档次和水平,扩大骨干龙头企业辐射和带动作用。重点发展干鲜果、小杂粮、养殖、中药材和畜禽产品加工业,培养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两区”开发的决定,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农民收入为主要目标,以产业发展为龙头,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努力促进“两区”县(区)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扶持新兴支柱产业和潜力产业的优惠政策
(一)投资政策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等方面为推动支柱产业多元化提供方便。
2、对纳入规划的新兴支柱产业和潜力产业,可授权所在县代市直有关部门对企业直接行使环保、规划、外经贸、工商等方面的审批权。
3、依据资源和产业分布状况,对于重点培育和发展新兴支柱产业以及潜力产业(铝镁业、电力、水泥除外)的县(市、区),结合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可优先下放权力,扩大县(市)在财政、投资、土地、环保、规划、外经贸、工商等方面的自主权。
4、依据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产业政策,优化新兴支柱产业和潜力产业产品结构。要严格项目技术、规模、环保、安全准入门槛,提升产业层次和技术水平。
5、依据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和公布鼓励发展的产品目录,加强对新兴支柱产业和潜力产业的引导。
(二)融资政策
1、凡新兴支柱产业和潜力产业骨干企业,优先推荐在海内外上市融资,优先安排向国家申报(专项建设)企业债券,优先向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类开发性金融机构推荐重大项目。
2、建立政府、企业、银行三方联席会议制度,为企业融资提供平台。协调各级金融机构把新兴支柱产业作为新的信贷投入点和利润增长点,给予大力支持,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适当优惠,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增加信贷额度和投放比例,实施贷款倾斜支持,要在清算、汇兑、征信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3、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在条件成熟时改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增强对新兴支柱产业和潜力产业的金融支持。
4、鼓励发展信托、金融租赁、典当、信用担保、资信评级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出资为主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担保基金,充分发挥资信评级机构的作用,支持新兴支柱产业和潜力产业的中小企业融资。
5、充分利用企业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各类基金等新的金融品种,积极解决企业融资问题,抓住国家在我省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机遇,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业,鼓励发展各种民间借贷合作组织,鼓励民资合股组建支持地方产业发展的投资公司。
(三)财政政策
1、整合各部门产业发展资金并多方筹措资金,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重点支持新兴支柱产业和潜力产业链条的关键环节、空白环节,用于引进和购置先进工艺、环保设备,开发新产品和技术改造。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