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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吕梁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市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时的协调、联络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对特派员指出的问题有异议的,市稽察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市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它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副处级稽察特派员由市人民政府任免,正科级稽察特派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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