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牛羊鸡的行为,参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或依照《
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处理;
(二)对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出现的对牛羊鸡或其产品注入水或其他物质的行为,参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或依照《
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处理;
(三)对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牛羊鸡肉品的行为,参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或依照《
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处理;
(四)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加工病死、毒死和死后腐烂变质或者死因不明的牛羊鸡的行为,未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牛羊鸡屠宰、加工工艺流程进行屠宰、加工和屠宰用具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合堆放的行为,依照《
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处理;
(五)对牛羊鸡定点屠宰厂未对不合格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参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