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设区市城市区内,2007年4月1日前已存在的牛羊鸡屠宰厂(场、点),按以下原则处理:对已达到牛羊鸡定点屠宰厂条件且目前正常生产经营的,可纳入设置草案;若没有牛羊鸡屠宰企业,原则上不再设置牛羊鸡定点屠宰厂。
各设区市要统筹安排辖区内相邻县(市)的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布局。除现有牛羊鸡屠宰厂(场、点)均已达到定点屠宰厂条件的情形外,应按经济区划和实际需要择优布局定点屠宰厂,不能简单按行政区划分配定点屠宰厂名额。
清真牛羊鸡定点屠宰厂与非清真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距离,以互不相见为宜,并避免产品出厂走同一运输道路。
二、定点屠宰厂设置程序和条件
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确定。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许可证和标志牌,由省商务厅统一制作并编号;按谁审批、谁盖章的原则发放。省商务厅统一向社会公告牛羊鸡定点屠宰厂。
申请设立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县(市)以上商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级商务部门要在接到申请后的7日内书面审核完毕,并报设区市商务部门。设区市商务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在7日内进行书面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予以受理的,要在15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考察。经审核考察合格的,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设区市商务部门发放全省统一制作和编号的牛羊鸡定点屠宰厂许可证、标志牌。
申请设立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具备牛羊鸡定点屠宰资格的定点屠宰厂方可申请清真资格。清真资格由民族宗教部门依法确定。
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规模和主要设施、设备要达到以下最低要求:
(一)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班产设计生产能力(每班按七小时计算)应分别大于200头、1000只、8000只;
(二)所采用生产设备应能实现岗位划分明确的流水式生产作业,采用的肉品品质检验生产线须要与生产线相匹配并实现同步检验,采用的无害化处理设备具备对病死牛羊鸡及其产品进行焚烧、化制功能;
(三)具备化验室并配备相应化验人员,具备水分、瘦肉精、肉新鲜度、重金属和药残检测能力;
(四)待宰圈应半封闭,具备防暑、防寒、防雨雪功能,其大小满足待宰牛羊鸡在圈内自由转体活动;
(五)急宰间具备基本屠宰设备和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