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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字[2007]4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冀政[2007]24号),切实加强我省牛羊鸡屠宰管理,提高牛羊鸡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食用肉品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的制定
  各设区市政府要在征求所辖县(市、区)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于6月10日前提出本设区市牛羊鸡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草案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要在对各设区市牛羊鸡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草案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规划草案要包括本设区市所辖各县(市、区)分别拟设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数量、分布图及设置理由。要从严控制定点屠宰厂数量,以现有牛羊鸡屠宰厂(场、点)为基础,尽量把定点屠宰厂设在牛羊鸡集中养殖、产业化屠宰和有清真习惯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村。支持多种经济成份的投资主体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等多种形式,对现有牛羊鸡屠宰厂(场、点)进行重组、改造、整合;鼓励发展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现代化的牛羊鸡定点屠宰厂,推广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的畜禽养殖管理模式和冷链屠宰加工、运输、销售方式,不断提高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
  在牛羊鸡集中养殖、产业化屠宰或有清真习惯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村,2007年4月1日前已存在的牛羊鸡屠宰厂(场、点),按以下原则处理:对已达到牛羊鸡定点屠宰厂条件且目前正常生产经营的,可纳入设置草案;在无符合条件的牛羊鸡屠宰厂(场、点)的乡(镇),可通过竞标设置1个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确有必要设置但目前暂无能力建立屠宰厂的,可预留1个设点名额。上述情况的乡(镇)在确认或建立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后,该地不再增加新的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名额。
  对牛羊鸡集中养殖、产业化屠宰或有清真习惯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村以外地区,2007年4月1日前已存在的牛羊鸡屠宰厂(场、点),按以下原则处理:对已达到牛羊鸡定点屠宰厂条件且目前正常生产经营的,可纳入设置草案;在县(市)域内,无符合定点屠宰条件的牛羊鸡屠宰厂(场、点),确有建厂需要的,可分别设牛羊、鸡定点屠宰厂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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