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7]3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4月26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成都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建立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零售商与供应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商务、价格、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监督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易原则)
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不得损害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
供应商和零售商提供、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鼓励供应商和零售商提供、销售符合绿色环保标准的商品。
第六条 (合同备案)
鼓励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中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中签订的合同文本与推荐的示范文本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由零售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第七条 (禁止滥用优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