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结束后,下级管理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相关房地产企业向各职能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各职能部门将自查情况书面送市政府。市各职能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
2、在自查的基础上,各职能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于7-8月份组织对所有规定项目进行检查,尤其对投诉举报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各职能部门进行整改或移送有关部门整改、处理;对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钱权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移交监察、检察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同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
3、根据各部门、各区县的检查情况,市政府于9-10月份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中心城区和澄海、潮阳、潮南区,南澳县的工作和项目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抽查结束后,按要求将情况上报省建设厅。
4、2007年11月~2008年1月期间,市政府将召开经验交流会,推动该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总结巩固阶段(2008年2-3月)
1、总结专项整治成果,表彰整治效果显著的单位,通报整治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
2、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完善房地产市场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房地产企业及其中介机构的行规、行约,加强对开发商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调查。
(一)组织全面检查。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广告、违规预售、恶意炒作、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
(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各职能部门要落实专人认真处理举报投诉工作。要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在排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集中查办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惩处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贿行为。
(三)开展警示教育。对清查中发现的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要记入该企业不良记录,并依法予以公示。选择部分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深刻剖析成因和环节,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不断把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