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河道内的砂、石、土资源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批,不得擅自开采。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河道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按照《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涉河工程管理办法,履行有关法律审批手续。
(一)整修堤防加固基础或者整治河道;
(二)改河工程;
(三)河坝造地工程。
村民在所在区域内自采自用少量砂、石,可简化采砂申请,免交采砂管理费。
第六条 河道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审批的年度开采总量不得超过规划开采总量。
第七条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定为河道采砂禁采期,为确保安全渡汛,采砂户必须在6月1日前停止采砂、平整河道,确保行洪畅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禁采期。
第八条 河道采砂规划审批,实行可行性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论证报告由河道主管机关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九条 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砂河段对河势、河床演变分析报告;
(二)采砂范围图、采砂深度;
(三)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论证分析;
(四)采砂总量的可行性分析;
(五)采砂对水环境影响的论证分析;
(六)采砂对水上建筑物设施影响论证分析;
(七)论证结论。
第十条 申请从事采砂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采砂申请书(内容:采砂性质、地点、范围、开采量、时间、弃料处理方案);
(二)清障保证书及清障押金;
(三)采砂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提交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实行一户一证,并放在采砂现场备查。
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个可采期,具体时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