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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河道内的砂、石、土资源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批,不得擅自开采。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河道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按照《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涉河工程管理办法,履行有关法律审批手续。

  (一)整修堤防加固基础或者整治河道;

  (二)改河工程;

  (三)河坝造地工程。

  村民在所在区域内自采自用少量砂、石,可简化采砂申请,免交采砂管理费。

  第六条 河道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审批的年度开采总量不得超过规划开采总量。

  第七条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定为河道采砂禁采期,为确保安全渡汛,采砂户必须在6月1日前停止采砂、平整河道,确保行洪畅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禁采期。

  第八条 河道采砂规划审批,实行可行性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论证报告由河道主管机关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九条 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砂河段对河势、河床演变分析报告;

  (二)采砂范围图、采砂深度;

  (三)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论证分析;

  (四)采砂总量的可行性分析;

  (五)采砂对水环境影响的论证分析;

  (六)采砂对水上建筑物设施影响论证分析;

  (七)论证结论。

  第十条 申请从事采砂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采砂申请书(内容:采砂性质、地点、范围、开采量、时间、弃料处理方案);

  (二)清障保证书及清障押金;

  (三)采砂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提交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实行一户一证,并放在采砂现场备查。

  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个可采期,具体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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