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项整治工作的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7年6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7年4月底)。各县(市、区)对境内成品油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切实纠正当地成品油市场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阶段为各县(市、区)验收阶段(从2007年5月8日至5月底)。各县(市、区)对当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总结,并将情况上报市成品油市场整顿领导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为全市抽查和总结阶段(2007年6月1日至6月底)。市成品油市场整顿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若干督查组,分赴各县(市、区)检查专项整治情况,督促各县(市、区)工作开展,协调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次成品油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县(市、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县(市、区)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专项整治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保证工作经费,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搞好专项整治工作。对于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县(市、区)政府要负责查处。
二是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各部门要切实按照法律法规及其职责,加强协调,联合行动。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制订和实施,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新建油库和加油站的规划确认,依照《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23号)对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进行审批和对违规建设和经营的成品油企业进行处罚。建设部门协同商务部门制订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对违法建设的加油站依据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负责加油站的建筑施工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的检查和验收。国土部门负责严格查处加油站违法占地行为,凡非法擅自占用土地、超批准面积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由用地单位恢复土地原貌。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打击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和掺杂使假、经营劣质、走私成品油等行为,对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或标识、虚假宣传或违规发布广告等行为进行整治。质监部门负责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油品质量检验、加油机的周期检定和计量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在油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秤短量和加油机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打击土炼油违法活动。税务部门负责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重点对破坏税控装置、加油不开发票、不通过加油机售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安监部门负责加油站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管理,对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站、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关闭。公安部门负责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监督抽查,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成品油的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成品油市场的执法工作,加强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严厉打击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妨碍公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与各执法部门定期联系制度。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追究职能部门与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