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如实向当事人介绍所代理房屋的权属情况;代理房屋销售时,应当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的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隐瞒;代理房屋租赁时,还应如实向租赁双方说明房屋租赁政策。
(十八)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为手续不齐全、不具备合法销售条件的商品房提供中介服务,不得为开发企业进行内部认购、预订提供代理服务;提供服务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记录在诚信档案中,实时向社会公布,并在年度检查中扣分。
六、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租赁管理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租赁房屋的,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变更之日起3日内,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二十)房屋承租人、居住人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规划用途,或者实施违法建设行为。如需要改变房屋用途,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房屋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七、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规范估价行为
(二十一)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对房地产进行估价时,应严格按照《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将根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处理。房地产估价机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土房管部门将根据情况将房地产估价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十二)具备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时,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相关规则和技术规范以及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制定的相关工作指引进行评估。
(二十三)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商业银行委托,通过评估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的规定及《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