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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

  划拨使用监控账户内的款项,应凭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称市国土房管局)所核准同意支付的数额拨付,不得擅自批准预售人使用监控账户内的款项或将商品房预售款转作他用。

  三、加强项目工程进度和公建配套建设的监管,防止随意变更规划许可,保护购房业主利益

  (十二)开发企业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确定公建配套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审批部门应现场勘察有关楼栋工程建设进度。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证后,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向市国土房管局提供在建工程(包括公建配套)建设进度情况以及现场照片,市国土房管局结合实际每季度现场抽检1-2次,并将抽检结果在“阳光家缘”网上公布。

  (十三)开发项目申请取消监控账户,应当缴清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属于开发企业缴交的专项维修资金和相关税费、完成规划验收和确权,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其最后一期应完成出让合同或国土证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的全部公建配套建设。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在监控账户中扣缴;未完成公建配套建设的,不能取消监控账户,在监控账户中存留相应建设资金。

  (十四)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随意调整、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变更规划许可;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经在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建立楼盘明细表、网上公开销售的,楼盘明细表不再变更。

  四、加强交易登记管理,及时办理商品房交易登记手续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申请确认产权。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房地产交易转移登记申请人应持完税凭证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开发企业不得挪用购房业主委托其缴交的契税。

  五、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中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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