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推进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全面加强涉劳信访及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按照历史问题逐步化解、突出问题及时化解、普通问题研究化解、特殊问题分别化解、不同地区和行业问题区别化解的整体工作思路,建立责任明确、定期排查、定期通报、限期办结、严格督办、个案指导、联合接访、及时表彰、定期分析的系统化涉劳信访工作处理体系。建立省、市、县劳动保障信访工作信息网络,实行省级网络终端管理,实现查询、监督功能,保障群众信访渠道畅通、有序,不断提高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制定与省情及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趋势相适应的《黑龙江省劳动仲裁事业发展五年规划》,改革现行“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探索建立注重预防和调解、突出仲裁优势和作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全面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逐步在地市级以上城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实体性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积极推进劳动争议仲裁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仲裁程序,不断提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质量。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同时,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5.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
(1)加快劳动保障立法步伐,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省情和劳动保障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逐步完善我省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落实公示制和听证、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罚缴分离等行政执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确保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制度,规范案件受理、审查、裁决等工作程序,妥善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2)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体制建设。继续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创新,规范监察执法程序,逐步实现劳动保障监察职能、机构、服装、标志和执法文书统一。建立健全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充实人员,实现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与劳动者的比例达到1∶8000。全面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保障执法经费和车辆,依托“金保”网络逐步建立网格化监察执法模式,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长效机制建设,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对各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推进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立对企业的动态监管和服务体系。完善与有关部门共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综合治理机制,形成多部门配合联动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络。
(3)建立健全普法教育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有效的劳动保障普法新方式,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普法轮训制度,强化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普法教育,实施农民工务工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切实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推进劳动保障普法工作制度化。
五、“十一五”时期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的投入力度,使劳动保障事业发展与经济发展相协调。重点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培训、促进就业、社会保障和劳动监察执法等工作的投入,形成与劳动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相适应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资金的高技能人才投入机制,各级政府根据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需要,对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等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合理安排城市教育附加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安排财政性资金和政策性贷款扶持技工学校和公共实训基地和实习基地的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提供补贴或奖励。加大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障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在大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支出监督、全面落实企业和个人责任的基础上,明确各级财政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平衡的责任。“十一五”期间要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同时在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实行财税、信贷等优惠政策。
(二)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及制度改革。有步骤地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和培训工程,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劳动力市场与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搞好城乡统筹劳动保障示范区建设。实施社会保障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工程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和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示范建设,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实施劳动保障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启动以公众服务系统为重点的“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做好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通过重大项目的实施,促进劳动保障基础设施和管理服务能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