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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失效]

  失业保险。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距,分清层次,互相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逐步推进失业保险地市级统筹,充分发挥省、地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作用。调整基金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完善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结合失业人员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建立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联动机制。在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未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险。在国家试点取得经验基础上,对按时足额缴费、在一定时期内未裁员的参保单位,给予其一定比例的职工转岗培训补贴。
  工伤保险。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营利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加大煤炭、建筑施工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力度,完善工伤认定制度和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积极探索工伤预防、工伤职业康复与工伤补偿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建立起预防优先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工伤职业康复制度。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生育保险。进一步加快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坚持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同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体系和费用结算办法。
  (2)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险资金。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强化征收管理,规范征收流程,建立激励机制,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做到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完善医疗保险筹资机制,加大各级财政的资金支持力度,妥善解决困难群体医疗保障费用来源问题。
  (3)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制。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形成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的日常监督制度,防范、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完整。规范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严防基金流失,加大对骗领社会保险待遇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堵塞基金支付漏洞。
  (4)建立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纳入社会化管理。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不断拓展工作范围,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整合并利用企业内设离退休人员服务机构场地、资金等资源,推进和规范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开展老年护理服务。
  (5)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实施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工程,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设施,加强人员培训,在省社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相匹配。
  4.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1)加快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劳动关系调整长效机制,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推动各类企业普遍与职工签订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托“金保”网络逐步实现劳动合同网络化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切实抓好《黑龙江省集体合同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着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积极探索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制度,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继续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劳动关系。
  (2)调节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规范工资分配秩序。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指导等宏观指导制度,逐步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促使低收入职工工资得到合理增长。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使收入水平与岗位职责、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在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使工资集体协商成为决定企业工资分配的主要形式。加强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建设,抑制拖欠工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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