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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失效]

  (2)加快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以技能力量强、培训质量高的企业为依托,建立100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引领,整合优质资源,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对技工教育体系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建设10所高水平的技师学院、15所高级技工学校和60个名牌专业。在有条件的地市建立10所公共实训基地,集公共实习训练、职业技能鉴定、职业需求预测指导、职业介绍、高技能人才研发和交流于一体。
  (3)开展“5+1”行动,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劳动者。大力开展“新技师培养计划”、“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能力促创业计划”和“岗位对接活动”。完善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制度,通过市场信息引导职业培训的方向,积极开展订单式和定向式培训,使培训与就业更紧密地结合。重点组织实施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继续推行创业培训,确保有就业愿望、有培训要求的失业人员接受到再就业培训,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达到60%以上,继续推进以劳动预备制度为框架的城乡新生劳动力培训工作,对新生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增强其就业竞争能力,使90%以上城乡新生劳动力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加对农民工的培训投入,加大对农民的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实施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工程,增强城乡劳动者的素质。
  (4)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制定就业准入监察办法,进一步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培训、就业制度相结合。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设,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为标准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通过生产现场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业绩评定等办法,做好企业技能人才鉴定工作,推行能力评价和业绩考核相结合的技师评价方法,拓宽技师成长通道。在职业院校中大力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双证书”制度,指导高职院校积极推进以高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教学改革。
  3.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保障能力。
  (1)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巩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成果,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认真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养老保险。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落实基金征缴计划,实行统一基金管理,增强基金调剂功能,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前提下,逐步将个人账户做实到8%。适合不同群体特点和需求的方式,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重点推进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工作。加大企业年金的推进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形成由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个人储蓄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构成的多层次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改革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由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构成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实现事业单位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衔接。建立统一的事业单位与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建立乡镇企业职工、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抓好农民个人缴费、乡村集体补助、财政补贴模式的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和管理。完善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办法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研究探索有效办法,解决无收入和低收入困难群体无力缴费问题,逐步建立财政专项补贴制度,实现各类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城镇低收入群体和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障。继续落实大额医疗补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做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以保障大病风险为重点,兼顾多层次需求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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