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任务。
1.实施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和政策,实现就业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
(1)结合实施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努力扩大就业容量。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力度,促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紧紧抓住我省建设装备制造、石化煤化、能源工业、绿特食品、医药和森工等六大基地和哈大齐工业走廊的契机,走集约化发展的路子,以大型企业为骨干,发展配套企业,构建产业集群,大力开辟新的就业岗位。优先发展就业容量大、投资少、见效快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在推动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进一步贯彻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搞好劳务输出工作,引导和组织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业和城镇有序转移。
(2)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积极研究建立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加大对困难地区、行业、群体的援助力度,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效应。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提高就业稳定性。妥善制定和完善并轨人员后续服务与管理的相关办法,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促进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3)不断完善市场就业机制,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消除就业歧视。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和职业中介行为。加强城乡就业统计工作,健全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服务和管理,完善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录用备案制度和就业登记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4)建立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在推动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与社会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的同时,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就业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开展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基地县和外派劳务基地县试点,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5)加强对失业的宏观调控。加强对就业形势的分析和监测,研究建立重大经济社会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效果评估制度。明确政府责任,将直接扶持与建立市场就业机制相结合、促进就业与保障生活相结合,解决好经济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问题。调控失业人群的分布,合理分散失业压力,缩短失业周期。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改组,把握关闭破产工作力度,妥善安置职工;合理引导和规范企业的规模性裁员,加强对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避免大量推向社会。
(6)完善境外就业管理体制。加大开拓境外就业市场力度,发挥我省地缘优势,大力发展对韩、日、俄等国劳务,扩大境外就业规模。加大境外就业培训投入,不断增强劳动者境外就业能力,提高劳务输出质量水平。建立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协调处理工作机制,保护境外就业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组织的监管,规范对境外就业人员的服务。加强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2.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加快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
(1)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精神,为行业企业提供完善的政策环境,建立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机制,搭建高技能人才成长平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依法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业务。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的主体作用,推动行业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将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纳入国有及国有控股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重要内容。积极支持推动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及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做好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培养规划。重点突出技工院校的基础作用,进一步调整技工教育资源布局,加大政府投入,综合运用多种融资手段,不断增强技工学校的办学实力。制定并实施技工教师培训计划,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全省双师型教师达到65%以上,提高技工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将校企合作列为评价技工院校办学质量和水平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