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新设象山县大徐镇黄盆岙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7〕234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在象山县产业区C区开设采矿点的请示》(甬土资〔2007〕3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象山县大徐镇黄盆岙新设建筑用石料采矿权1宗,暂定开采规模15万立方米/年,暂定开采期限2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为:X:3268915,Y:41394900。
二、同意该采矿权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三、要依法做好该采矿权公开出让相关的基础工作,在当地政府协调处理并先行签订落实好相关涉矿协议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公开出让。出让工作须严格遵循市场规则,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