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要对派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治安综合管理职能和监督覆盖面大的优势,进一步明确、细化派出所消防监管工作的职责和监督范围。全面发动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承担起对三级社会单位、社区和乡镇农村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围绕“三合一”、“多合一”场所集中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出租屋、个体作坊以及外出务工人员家庭留守的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开展排查摸底,定岗定责、分片包干,全面摸清当地“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并逐一登记造册,跟踪督促整改,对于隐患问题严重或整改难度大的单位,要及时上报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二)核查整治阶段(6月1日至8月15日)。
各区(县)公安消防机关对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按照三级管辖权限组织公安消防部门对列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逐一核查,公安派出所对列管的三级单位进行逐一核查,依法责令整改隐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书面报请辖区政府依法决定和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书面报请辖区政府协调解决;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验收督查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各区(县)公安机关要在辖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安监、综治等部门对本辖区及相关行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于2007年8月20日前书面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8月21日-8月30日对各区(县)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考核成绩纳入安全目标考核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提高做好火灾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区(县)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重点,将此项工作同正在开展的夏季防火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将广大干警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建设上来,找准制约本地、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症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