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出租方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房屋进行出租的,责令限期整改,无法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造成严重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出租方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3.在建筑物地下室设置务工人员集体宿舍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确保在火灾状况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4.公安、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建立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用火用电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确保工地和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
三、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占清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曹学敏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廖明辉 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
马伊磊 市建委主任
侯志和 市安监局局长
付 杰 市监察局局长
李建声 市教育局局长
李永胜 市文化局局长
王北疆 市卫生局局长
阿合买提江·米那木 市工商局局长
古丽·阿不力木 市旅游局局长
朱惠鹏 市广电局局长
苗 锐 市质监局副局长
赵 青 市目标办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县)开展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局,具体负责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信息的上传下达和汇总上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廖明辉兼任。各区(县)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在科学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的基础上,按计划、分步骤,认真负责的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四、工作步骤
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
(一)排查阶段(5月18日至5月31日)。
各区(县)公安、消防部门要在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积极协调安监、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和广电等部门,按照行业管理的分工和职责,结合夏季防火工作,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要督促当场改正,对涉及多产权建筑、多部门管理的单位要适时组织联合检查。对前期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中久拖未改的隐患问题,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逐一填写《火灾隐患普查登记表》,汇总后报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及时纳入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系统。
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重点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和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以及使用情况的排查整治,督促单位落实公安部61号令,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对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属于重大火灾隐患的,坚决报请辖区政府挂牌督办。同时,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加大对各行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基层单位的工作督导和业务指导,及时收集掌握排查整治工作动态,更新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系统,编发信息简报,做好上传下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