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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7]14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成果,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公安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经营、住宿、储存“三合一”建筑和出租房、建筑工地等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大力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各区(县)还应结合实际,将影响本辖区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纳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二、工作措施
  (一)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
  4.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5.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法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
  7.在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处擅自加装门斗,减少疏散宽度,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责令限期拆除。
  (二)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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