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鼓励大企业实施人才引进战略。支持大企业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制定更灵活、优惠的政策,引进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技术工人,对引进人才需政府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办理。
(七)推进大企业创办园区,优化产业布局。
1、推进大企业与当地政府共同投资建设工业园区。大企业新建和移地改造项目,原则上都要建设在工业园区。
2、加大对大企业创办工业园区的支持力度。各市级各部门对大企业创办的工业园区要在税收、土地、项目建设配套条件等方面制定优惠的政策,对列入省“十一五”发展规划重点建设的煤炭接替产业园区、煤化工产业发展园区、铸造和铝镁合金深加工工业园区,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门机构,加大协调与服务力度,并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3、入园大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其当年增长幅度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增长部分,三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各级财政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园区的基础建设。市政府每年拿出500万元,作为园区发展专项资金。
(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发展环境。
1、建立完善沟通渠道及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大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市政府成立“推进大企业大集团发展协调领导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经委(国资委)、发改委、政府法制办、财政局、建设局、商务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交通局、工商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质监局、银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统筹协调解决大企业大集团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2、对大企业的发展运行进行动态监测,根据经营发展状况,对大企业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对确定的重大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企业所在县(市、区)长和企业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落实项目保障措施。
3、推进资源要素向大企业集中。对大企业重大项目需落实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环境评价等建设条件的,各有关部门实行“绿色通道”,限期办理,跟踪服务。全市要对关闭小煤矿腾出的资源要进行整合,整合后的资源要优先配置到大企业和大集团。
4、坚决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小高炉、小水泥,特别是市政府确定关闭的焦化企业,为大企业大集团留出发展规模和环境容量。
5、进一步创优企业发展环境。对大企业进行的不必要检查、评比和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问题,企业可直接向市监委或市推进大企业大集团发展协调领导组举报。
三、考核奖励
(一)考核指标:销售收入和上缴税金
(二)计分考核办法:
1、销售收入。从2006年开始,以“三个方阵”大企业大集团“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销售收入剔除2005年前的销售收入为年度实际考核目标,计算企业每年累计新增销售收入占实际考核目标的百分比,分别按百分比和企业所在的方阵进行一条龙排队,其中:第一方阵(基准分30分)取前六名,第二、三方阵(基准分26分)各取前五名,按企业在每个方阵中的排名进行打分,排第一名得基准分,每低一个名次减2分。